张彬律师,成都资深经济犯罪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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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炒股的人越来越多,散户又被割韭菜、庄家玩散户、内幕交易等等消息也经常有所耳闻。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普通老百姓需要了解哪些关于证券的法律知识。证券法的最新版是那一版,有没有最新的证券法的司法解释。我们关注一下证券法的相关改革进展。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经济法。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正在审批中。
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建议稿《关于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建议取消证券侵权诉讼行政前置程序,并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侵权行为均纳入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
目前,除了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诉讼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投资者诉讼因此面临很多障碍。
该司法解释建议稿是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调研报告》的一部分。课题组成员包括证监会、证券机构有关人士和高校法学专家等。
建议稿指出,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它证券侵权行为的侵害为由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在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行政部门、自律组织或其他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的资料。
而在目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中,对法院受理案件设置了一个行政前置程序,虚假陈述案件必须经过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正式处罚或判决后,法院才能受理。关于案件管辖审理,建议稿指出,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要被告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建议稿明确了内幕人员的范围。除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包括因职业或者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上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骗取、窃取、窃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及方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人员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以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对于操纵市场行为,建议稿指出,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操纵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行为人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操纵故意的,不承担赔偿。操纵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范围,以投资者因操纵行为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建议稿还对各类欺诈行为的侵权、损失认定做出规定,增强了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课题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赴各地调研,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该课题旨在新《证券法》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为人民法院审理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提供调研报告和相关司法解释建议稿。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开展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案件审理和民事的调研,认真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吸收和借鉴证券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证券市场是经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如果进一步结合证券市场的发展,及时作出证券法司法解释,是保持证券市场稳定的必要法律措施。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人,投资赚钱无可厚非,但不能钻法律的空子,相信涉嫌违法的总不会逃脱法绿的制裁。
一、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类型有几种
1、股票型上市公司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公司。当然公司想要上市,首先必须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之后每年也是要公开自己的年报,即向公众公开自己公司本年度的财物状况。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受到的限制也是更多的。